2019年3月高分子学院安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019年3月,高分子学院触发烟雾报警器报警总计7次,其中3次确认为火警,四教、工训中心、学院主楼各1次,具体信息见表1。
表1:高分子学院3月份火警记录
房间名称 |
时间 |
情况说明 |
西四教408 |
3月4日10:28 |
员工在烘箱内做实验爆聚产生烟雾 |
工训中心B101 |
3月12日10:43 |
员工在做双辊实验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降解产生烟雾 |
主楼313 |
3月25日12:10 |
烘箱内聚醚高温降解产生烟雾 |
(2)3月1日下午,高分子学院在主楼205会议室召开新学期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由高分子学院主管安全负责人李艳梅副经理主持,杨伟副经理以及高分子材料系、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系、医用高分子材料及人工器官系和专业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和各系安全员等参加了会议(附件1)。会议结束后,李艳梅副经理会同各系安全员老师、学院安全秘书和安全协查队员对全院实验室进行安全大检查(附件2)。
(3)学院在灭火毯、防烟面具等消防设施张贴了警示标志(附件3),所有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
(4)总结发布了北京交通大学“12•2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详情见附件4。
(5)3月19日设备处给公司下发了中试实验室(纳米科技类109)整改通知书(附件5),关停中试实验室,限期1个月整改完成;目前,中试实验室的大部分试剂和杂物已经清理完毕,下一步将报废中试设备,重新改造中试实验室。
2019年3月,学院对学院主楼、学院附楼、西四教、图书馆、纺工楼和逸夫楼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室进行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涉及危化品安全、用电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特别是危化品违规放置和用电违规现象较为突出,请各位安全负责人老师监督整改,杜绝此类现象反复发生。
现将2019年3月的安保检查情况和整改要求通报全院师生:
一、检查情况
安全隐患类型 |
查出隐患(起) |
已整改(起) |
用电安全 |
6 |
6 |
药品安全 |
6 |
6 |
安全通道堵塞 |
1 |
1 |
实验室环保 |
5 |
5 |
无人值守 |
1 |
1 |
2019年3月检查结果可见附件6。
二、3月份实验室扣分情况汇总
依据《高分子学院安全与环保工作管理规定》,3月份实验室扣分情况如下:
楼名/房间 |
检查时间 |
扣分项 |
扣除分值 |
逸夫楼603 |
3.8 |
违规使用电吹风 |
10 |
纺工楼107 |
3.8 |
消防器材上放置杂物 |
5 |
工训中心B101 |
3.12 |
触发火警 |
10 |
副楼102 |
3.29 |
烘箱上摆放物品 |
10 |
副楼301 |
3.15 |
无安全责任人信息 |
5 |
主楼312 |
3.8 |
杂物随地摆放 |
5 |
主楼313 |
3.1/3.25 |
违规使用电吹风+无人值守/触发火警 |
10+20+10 |
主楼315 |
3.22 |
烘箱上摆放物品 |
10 |
主楼407 |
3.29 |
药品用完未放回试剂柜 |
5 |
主楼408 |
3.15 |
烘箱上摆放物品 |
10 |
四教202 |
3.15 |
杂物随地摆放 |
5 |
四教304B |
3.15/3.29 |
遮挡安全窗/烘箱上摆放物品 |
5+10 |
四教320 |
3.1 |
违规使用电吹风 |
10 |
四教403B |
3.29 |
实验室存在大桶易燃液体 |
5 |
四教405A |
3.15 |
烘箱上摆放物品 |
10 |
四教408 |
3.4 |
触发火警 |
10 |
四教415C |
3.1/3.29 |
药品用完未放回试剂柜/化学实验室养老鼠 |
5+5 |
四教417B |
3.1 |
堵塞安全通道 |
5 |
四教420 |
3.8/3.25 |
杂物随地摆放+药品用完未放回试剂柜/违规使用电吹风 |
5+5+10 |
四教423 |
3.1 |
药品用完未放回试剂柜 |
5 |
四教427 |
3.1 |
杂物随地摆放 |
5 |
四教428 |
3.29 |
堵塞安全通道 |
5 |
三、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用电安全:热吹风使用完毕未断开电源,违规使用插线板;用电违规仍然是实验室最大的安全隐患。
2、药品安全:药品未按照要求摆放,随意放置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3、实验室环保: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实验台面杂乱,实验室卫生较差;
4、公共区域:堵塞安全通道的现象得到遏制;
5、无人值守现象仍然存在。
(二)建议:
1、建议员工实验方案加入风险评估的内容,指导教师进行总体把控。
2、建议安全负责人安排值日生每天实验结束前整理实验台面,打扫卫生。
3、建议实验室热吹风由专人管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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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
附件1:安全工作会议现场图
附件2: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附件3:警示标志
附件4:北京交通大学“12•2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姓名 |
职务 |
问责情况 |
李XX |
科研项目负责人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X |
实验室管理人员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曹XX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书记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诫勉问责 |
宁X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
关XX |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董事长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
杨XX |
北京交通大学国资处处长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
荆X |
北京交通大学科技处处长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
丁XX |
现任北京交通大学保卫处(部)长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
马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张X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经理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
陈X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经理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免去其行政职务 |
周X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主任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陈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副主任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姚X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系主任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党委 |
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全面领导责任,依据《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党委进行问责,责令整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
附件5:中试实验室整改通知书
下载: 附件6:2019年3月伟德BETVLCTOR体育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情况总表.pdf